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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乡村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住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管理,会同财政、防震减灾、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二)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三)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四)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善空间观测系统;(五)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七)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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