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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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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不需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取保候审。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重,但在取保候审时不会造成社会危险,且无需逮捕时,应当取保候审。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拘留,如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可取保候审。四、应当依法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有这种情况,在逮捕前发现的,不能决定逮捕;逮捕后发现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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