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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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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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