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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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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有: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货物交付方式也就四种,具体如下: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三、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四、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无论是哪一种交付方式,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且在交付货物时,一定要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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