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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房地产或者动产时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项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债权转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目标。这一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虽然债权作为法锁的概念已经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化。如果债务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就会出现新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转让性质。债务内容的变更包括类型、数量、质量规格、债务性质、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债务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务类型、标的物质量规格、债务性质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后,不再与原债相同。 3、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转让人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 根据债务的相关原则,有些合同不能转让,债权也不能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以继承发生的遗产为请求权。二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由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如果权利与主权利分开单独转移,则性质上不允许。 5、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房地产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须对供转让的房地产享有处分权。有四种情形不得转让房地产: 1、转让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者不得转让房产。首先,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部分共有人不能转让房产;其次,以标准价购买优惠住房者,对房屋只有有限产权。因此在住用满5年之前不得买卖。 2、房屋所有权尚未确定者不得转让房产。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其本身的权能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避免纠纷复杂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房屋不允许转让。此外,对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因为欠缺官方正式有效文件的认可,其归属不明,来源不清,也不能依法进行流通。 3、转让人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者不得转让房地产。首先,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和土地的有效利用,避免炒卖地皮,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法律要件的房地产不能转让;其次,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也不能转让;此外,以成本价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该房屋在5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 4、转让人系无所有权者不得转让房地产。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据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也就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因此也无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另外,校园内不能分割以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能出售。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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