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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在用人单位的原福利待遇理论上不应该受到影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规定,职工因为工作遭受到的意外伤害事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临时工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在,工人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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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住院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复工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赔付,与工伤职工复工无关。工伤职工停工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省市,是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没有制定《分类目录》的省市,是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满1年以及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复工的,必须复工。不复工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一、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1、《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第21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号)第19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二、当然也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三、其它就是地方规定与《条例》的规定相一致,没有就离退休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情形单独作出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04]第7号)第2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上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将离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劳动者排除在该办法之外,因此可以理解为,他们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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