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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
1、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双方各自应该履行的责任。如果你要立合同的话,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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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2)《通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共11部分,47个条款。《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在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3)《专用条款》。 ①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或具体化。 ②编制专用条款时应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4)附件。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等三个标准化附件。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附条件合同的要件: 1、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2、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3、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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