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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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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其他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其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组织课堂教学;有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进行改革和实验,以形式、方法和具体内容。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职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研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研、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写书;有权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议。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适应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学习,指导学生的深造和就业;有权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文化体育活动和劳动;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和能力。 4、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署假期带薪休假。简称获得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教师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工资、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工资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待遇和优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权批评和建议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等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护自身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促进学校民主建设。 6、参加深造或其他培训方式。简称培训权。这是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随着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教师需要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深造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意识和专业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培训创造有利条件,有效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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