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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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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其他权利。
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六项: (一)教育教学权。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得报酬待遇权。 (五)参与民主管理。 (6)培训权。 教师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务: (一)遵纪守法。 二是教育教学义务。 (3)教书育人的义务。 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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