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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过户需要在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中心处理,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卖方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房地产证、土地证、住宅买卖合同。买方身份证,户口本,房产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婚后共有财产,卖方夫妻双方都要亲自到场签字。另外,提交户口处理申请后,需要提供纳税证明书,审查通过后才能处理户口。
办理房地产过户所需的手续因过户情况不同而不同,如下:1、继承过户所需的手续如下:(1)继承人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2)继承人到区市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3)继承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继承权公证文件等资料。赠与过户所需手续如下:(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书;(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缴纳契税,领取契证;(3)到公证处办理公证;(4)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提交有关资料;(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买卖过户所需手续如下:(1)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2)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所有权证、当事人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4)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交易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五)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出具房地产所有权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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