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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社会保险费。
长期健康保险通常是指年缴10年、20年或30年保至多少岁或保终身的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可分期支付保险费用。如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但超出上述期限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另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的,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一、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社会保险法》第83条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费》第27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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