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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二节赔偿...
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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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国家赔偿的功能在于:政府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及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伤害给予事后弥补,而它所具有的意义在于:用这种方式警示那些执法违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为的政府公务员。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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