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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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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不能犯理解起来是比较抽象的,实际上之所以是不能犯,本来就是犯罪嫌疑人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司法机关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有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犯罪中止才存在着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妨害公务罪罪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安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案件定性方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XXX无罪。理由如下: 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疑点: (1)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对被告人XXX动手的问题没有查清; (2)在此事件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警察到底有几个的事实没有查清。 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罪。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 2、 3、 4、 5、6被告酒后闹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盘查处理时态度生硬甚至有不必要的轻微暴力行为、语言失范(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言),第 2、 3、 4、 5、6被告酒后情绪激动,第一被告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做出解释。双方发生争吵,导致的围攻顶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进行纠缠的行为。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 (2)从事件造成的后果看,警员人身伤害均为轻微伤,警车损失为254 3.00元,造成的人员伤害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本案而言,根据法庭调查,可以准确地确定:警察XXX的头被打伤,伤情较重,其他的四名警察只是受到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拉行为及轻微的暴力侵害,构成轻微伤。根据司法实践,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只需依照《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理即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伤的受害人可以索要的民事赔偿有: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入院、出院的车费)、适当的营养费等。至于警车受损导致的损失为254 3.00元,财产损失数额较小。 (3)从被告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看,被告人XXX有明显的后悔心态,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全面地向司法机关陈述事件经过,态度良好。而且被告人XXX在事发时未满18周岁,还属于未成年人,辩护人认为应该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本案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杜绝刑罚的适用。辩护词发表完毕,谢谢法庭。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辩护,首先需要根据相关案情来看,如果犯人对于公务最后处理的影响并不是很严重的话,可以要求法官对其进行轻判。被告人在调查时一定配合警方的相关调查,可以日后的在庭审的可以争取一定的话语权。
无罪辩护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同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许××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目前,依法发表了张XX事件中公诉书认定张XX事件的证据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认定张XX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XX公安局对受害者和被告人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的伤害良好。其他证据只能证明事件的确发生,但不能证明犯罪者是谁,我就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意见。血型试验结论根据XX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嫌疑犯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认定为张XX强奸杀人的主要证据。对此,作为辩护人,死者阴道内的精液和嫌疑犯张XX属于同样的血型,不能证明是张XX的事件。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与DNA指纹鉴定不同,只能排除认定,不能进行同样的认定。具体来说,从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的精液是a型,可以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犯罪的可能性,但必然得不到张××犯罪的结论。因为世界上有很多a型血。关于被告人的伤情鉴定。公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张XX的疤痕均在右侧,即右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与张XX的供述一致。张XX对此的说明是,事件的第二天上午在家里买煤,他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做体力工作是没有责任的,肩膀、肩膀、背部和楼梯,身体右受了很多伤。按常理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需要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XX的伤口形成时间具体分析他的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另外,张XX当天值班回家后,邻居也没见过脸,额头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XX年XX月XX日XX许可的案件。但当天 ××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 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张XX在XX时许无犯罪时间。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明确,被告人张XX作案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能疏忽。我要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无罪。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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