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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拒绝出庭应如何应对

2024-12-08
离婚诉讼中,如果作为原告诉讼主体的一方未能亲自出席法庭审理,我们通常会将其解释为主动放弃本次诉讼请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撤回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没有合理理由而缺席审理,那么我们将此次审理视为被告缺席审判。 对于已经撤诉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不准予离婚且经过调解达成和解的离婚案件,若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离婚诉讼,原告需要提供相关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文件。例如,如果存在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需提供相应的诊断书或鉴定书;如果涉及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被判长期徒刑,则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或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如果涉及分居问题,则需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及分居协议等相关材料;如果曾有过离婚诉讼经历,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材料;如果双方家庭间曾发生过激烈冲突,则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等相关材料。 最后,如果原告希望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则需提供被告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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