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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受过开除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以后,企业职工被开除或判刑,其开除或判刑前参加养老...
1、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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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刑的工龄计算问题关于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被告人的工龄计算问题,197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规定:“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告人的一种考验,如果被告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1956年12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据此,我们意见,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原劳人险字(1982)2号·劳人薪局(1983)3号均有同样的规定。 然而,湖南省郴州市人社局却误读国家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件第一条第九项——“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而扣减缓刑人员缓刑期间的工龄。我认为,缓刑是刑事判决,但如果最后没有执行刑事处罚,是不为刑事处罚(刑罚)的。 因对国家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件一条第九项的理解存在差异,造成争执。 由于涉及行政复议,恳请法律专家,对缓刑考验期过后没有执行刑事处罚的缓刑判决,是否刑事处罚。
工作人员服刑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应按以下办法计算:1、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2、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附件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之规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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