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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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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附件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之规定: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1、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2、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3、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4、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凡被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所谓的工龄和以前规定已经不同,按之前的规定,从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现在是缴费为工龄,缴费年限就是工龄期限,只要是缴费算起的,不管是判缓刑或者实刑都不影响工龄,只有影响工龄的是缴费。不交费工龄中断,已经缴费的予以保留。所以说判刑工龄继续保留。况且,缓刑一般就在户籍地执行,如果还在原企业工作的,实际上,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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