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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如何送达

2021-12-24
自诉是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刑事自诉状(必须由黑色签名笔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原件2份,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证明。3、原告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具体的委托事项。公民委托的,由法院签字;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盖章原告、香港、澳门、台湾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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