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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收入,不超过5年期限,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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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的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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