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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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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他们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否则申请将被驳回。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一、办理步骤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二、财产保全书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三、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注册人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对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查封。 7、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在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方面,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鉴定,律师事务所再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将在法院的监督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具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当事人收到伤残鉴定结论后,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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