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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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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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