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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为了获得与其伤残情况相匹配的补偿劳动者需要到具有工伤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书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下面为大家解答工伤鉴定好了钱找谁拿:伤者职工要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时候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领取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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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一方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资格,所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为第三方肇事造成工伤,向肇事方主张民事赔偿的,应当按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省级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已经包含伤残等级、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等级,不能再申请护理依赖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机构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伤病的主要部位、肢体或器官的功能伤病情况,职业病名称;2、工伤职工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及护理等级;3、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4、鉴定结论;5、辅助器具配备确认;6、不服鉴定结论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和时间;7、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
劳动者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的各种赔偿能拿到以后,伤残鉴定结论的原件一般是没有多大用了,劳动者也可以收藏起来,做一个纪念。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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