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垫付,直接支付给评估机构。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发票后,可以加入执行目标,最终由执行人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
照常收,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供参考,应该和地区有差别吧 造价鉴定费通常根据申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而与审减金额及审核结果无关,具体收费比例视金额大小而定,通常为0.3%-1%。质量鉴定费视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而定,且各个机构收费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根据《房地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展改革价格〔2003〕第1864号)第10条、第16条和《重庆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6条规定,住宅建设部门与房地产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对房地产管理服务的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开始等内容有明确的约定,必须按照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但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不能接房或者延迟接房的,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根据签订的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如果装修结束没有入住,业主必须向房地产企业支付全额房地产费。可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按空房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于装修费的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3人已浏览
889人已浏览
346人已浏览
3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