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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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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范围不同。 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 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1.含义不同。 2.运用规则不同。 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1、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2、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2)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 三大类具体而言指: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书面证言在庭审中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如果证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的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后,其当庭提供的证言可能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存在矛盾,如何采信,实践中也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总体上,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需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尽管法律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必然优于其庭前提供的证言。
1、对于传闻证据,一般来说是必须排除的,仅经过检验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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