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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船舶的登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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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1、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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