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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公交车司机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时,公交车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导致乘客摔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之...
按照你所提供的案情,如果乘客在下车时候不慎摔伤,“下车”不管在时间还是空间范围上应该还属于运输途中,所以出现意外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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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乘客摔倒一般是承运人的责任,但是第三人原因或者乘客自身身体原因导致摔倒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1、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本案中,老人在公交车启动时受伤,属于公交公司在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4、所以,你现在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都是合理的,如果构成伤残,那么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也是合理的。 5、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采用的是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该标准 4.10.5胸部损伤致: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所以,老人现在4根肋骨骨折是完全构成十级伤残的,如果术后恢复的不好,造成肢体活动障碍,伤残等级还会更高,所以,建议你做司法鉴定,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 6、如你所说,你自己最好不要单方做伤残鉴定,因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可能要求重做。解决此问题的途径有二,第一是直接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机关来做,但是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你自己没有诉讼经验,做起来也比较麻烦;第二就是你联系保险公司、公交公司,三方一起委托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由于是三家共同委托,不存在单方委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就不能再申请重做,也不需走起诉流程,简便快捷。 7、所以,建议你联系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商量选择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三方达不成一致,可以采取抽签的办法来决定,等确定了鉴定机构,就可以三方共同出一个鉴定委托书,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不需要其他的流程了。
关键是孩子是怎么受伤的。以此判断幼儿园是否有过错。 一、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如是幼儿园的疏忽造成的,幼儿园承担全责《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孩子本身并无过错,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如存在管理上疏漏,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其他小朋友的过错造成的,则幼儿园与小朋友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小朋友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小朋友造成其他学生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监护不利,存在疏忽管理的,也须分担责任,二者之间是连带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再予以明确。原则上,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 三、如果小孩受伤纯属意外。双方皆无过错,怎么办?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果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有时,小孩的跌倒属于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幼儿园及时通知家长,并在第一时间将小孩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说明幼儿园已积极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可见,幼儿园对小孩受伤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小孩受伤属意外事件。从法律归责上看,幼儿园并无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酌定幼儿园分担50%的损失,即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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