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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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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审查内容: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去定的行医资格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医、患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资格;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⑥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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