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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户必须是落实长效绝育措施的对象。其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年满60岁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待遇,每年720元;其子女0~6岁内到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可办理爱心保险,上高中后可享受阳光助学待遇;全家可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
一,取暖救助。市区三无(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决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对象每户给予800元暖气补助金,一般给予550元补助金的三县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助金,一般给予350元补助金。 二、大病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三、每月可享受水费、电费补助金,有线电视收视费每月只收基本收视费。 四,住房救助。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措施。 五,低保家庭贫困应届大学生可以一次性享受2000元救助。
2007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中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通知》中的税收优惠对象既包括了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包括了残疾人个人,优惠含金量极高。 安置残疾人,企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多项优惠 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延续了92号文件的精神。 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计算加计扣除,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残疾人个人就业,可享增值税、营业税和个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2007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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