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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产品的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个概念。产品产地在一般情况下,仅...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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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XX应当暂停其注册资格并报XX暂停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并予以公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监督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XX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声明。经XX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向我国出口食品。
1、一般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但如果有受贿等行为的话,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于民事责任,如果有约的话,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无约,但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话,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确实取得了授权的话,当然可以生产,但应注明生产者和生产地点。 3、如果是取得了授权的话,则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授权的话,如果被有关主管部门查到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被真正权利人知晓的话,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对“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一些零售药店并非是从没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其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提供所购药品的合法票据,或是不能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出示合法票据,此时大多数执法人员都是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给予了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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