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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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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无论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与否,都违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等法律对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还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原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均规定为启动再审程序法定情形之一。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即便是没有通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也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为保障司法公正,有关工作人员因为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而停止参与本案的有关工作。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申请才能得到支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申请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回避是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制度。法院的诉讼过程中的回避是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确保公正审判。 2、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3、《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5、《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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