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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法律后果

2022-09-01
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无论案件处理结果公正与否,都违反了程序公正的要求。、、等法律对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还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原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也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情形,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均规定为启动再审程序法定情形之一。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即便是没有通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也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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