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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量刑的基本原则和量刑标准是哪些

2022-08-06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既遂(仅指以犯罪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情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 同一层级的量刑情节,依照本条第2项的方法调节基准刑;不同层级之间的量刑情节,按照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各个量刑情节对个罪的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而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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