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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在下列期限内:(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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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买房后,开发商应当尽早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在下列期限内办理房产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开发人员应在以下期限内办理房地产证明书:(1)商社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2)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尚未建成的,从住宅交付使用日起90日(3)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竣工住宅的,从合同成立日起90日。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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