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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方式和空置房界定方法

2024-12-20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规定,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业主应当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业主在入住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者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并按照公共服务费标准或者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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