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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离职手续,就无法结清工资,属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有工资,但是由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所以没办法结算工资。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
员工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自动离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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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之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工资。对于自动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结算工资至其最后工作日,此后未出勤提供劳动的,可以不支付工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离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因未提前通知而直接离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单位要解除你的合同,单位就应该给补偿,每一年补偿本人工资一个月。如果是你要走人,按照劳动法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你们单位没有跟你签合同,是单位的过错,你交清相关手续就可走人,如领用的办公用品,保管的东西等。劳动法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况且旷工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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