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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不具有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依法律程序强制性发放...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称和住所地。 二、债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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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等。注意要区分债权与物权,比如:房产买卖合同只是债权关系,不是物权凭证,只有拿到房产证,才是物权凭证。另外,物权并不仅仅指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他物权等,因此,像土地证实际只是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也是物权凭证。 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由于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据浙江高院的规定,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 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债权证明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行的,用于证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的权利证明书。债权证明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的个人法律要求权,发行了债权证明书,在执行程序中确立了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结束后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问题。
1、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债权金额是未实现债权的金额。债权依据是指债权依据的法律文书的编号。二、支付执行费。为了便于执行费的管理,将原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收取记录在债权凭证上,有利于防止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阶段的执行费流失。三、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主要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义务是提供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时有可执行财产的证据。四、债权凭证的期限。以债权凭证为执行依据,重启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精神,有必要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此外,规定的申请期限也便于管理和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债权凭证不同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也不同于中止裁定。申请执行债权凭证的期限不宜过短,如一年,也不宜过长,甚至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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