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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对在市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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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摆摊设点,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符合城市停车点布局规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XX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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