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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设和改造方案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论证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XX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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