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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如(衣服、家具、炊具等)不能查封的原因:没有生活必需品会导致生活无法进行这样则会导致社会动荡激化矛盾 2被执行人及其所...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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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作为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法院是不能查封的。
《执行规定》第57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有关单位或者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应主动交出。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经法院通知后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予强制执行。《适用意见》第29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适用意见》第29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对此,可以理解为: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可以整体查封。你所说的情况可能是共同共有也可能是按份共有。实践中,如果共有房产属于按份共有,被执行人所有的份额明确,法院只能对该份额进行查封;而对于份额难以确定或共同共有的房产,法院有权整体查封。法院将根据共有财产的具体状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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