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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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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具体侦查措施包括: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察措施第九节通缉
第 1、不能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和任何相关信息。
第 2、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可以实行不曝露出证人的外貌或者真实声音这样的手段进行保护证人。防止被打击报复。
第 3、禁止某些涉及案件的特定的人去接触对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人及其亲属。
第 4、对采取对证人的个人信息或住宅、工作单位专门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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