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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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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1、禁止实施家暴者(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实施家暴者(被申请人)骚扰、恐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妨碍其正常生活; 3、责令实施家暴者(被申请人)搬出受害人(申请人)的住房; 4、禁止被申请人在受害者或其亲属的住房、学校、工作单位等地的200米内活动; 5、保护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其他措施,如警方暗中保护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家庭暴力的实施; 2、禁止家庭暴力骚扰、恐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妨碍其正常生活; 3、责令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搬出受害屋; 4、禁止被申请人在受害者或其亲属住房、学校、工作单位等地200米内活动; 5、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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