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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原产地名称,是整个国家一个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构成,用于标志原产于该地区,并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确定的具有特定质量和特点的产品。 对地...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产地名称是指某一国家的某一地区或特定地区,能够反映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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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决定权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四)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2.版权以及与其有联系的邻接权,包括文化、音乐、艺术、摄影及电影摄影作品。
企业名称的登记包括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撤销登记等。 企业名称登记既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需要,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企业名称的转让应当与营业一起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的情况下单独转让。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名称预留登记)是指企业的发起人,预先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其名称登记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行为。该项登记目的有三:其一,有利于保持和维护企业筹建、成立前的宣传广告等活动所形成的无形价值。如果没有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在开业登记时发现拟订的名称不合法、不恰当或不规范,而不得不更改原拟订的名称,就会使企业的筹建活动、宣传活动的价值减损;其二,有利于保障企业的顺利设立,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规模大、筹建周期长的企业来说,在设立过程中就需要在企业章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设立过程中的必要的民事活动、财务文件等方面使用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在开业登记时,才被登记机关告知其原拟订的名称不可以使用,就会影响企业的设立,耗费企业的时间、精力去更改企业名称,并在相关文件上进行更改,从而耗费社会资源;其三,是为了保护企业在外地的名称使用专用权。由于企业发起人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时企业尚未成立,所以名称预先核准实质上是名称使用优先权的登记。企业通过名称预先核准而取得的优先权具有时限性和用限性。所谓时限性是指名称优先权只在法定的保留期内具有优先权的效力。在保留期内,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犯。所谓用限性是指名称优先权使用上的限制,即在保留期内不得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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