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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企业认定的条件如下: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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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有: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文档(通过"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软件"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上年度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 (6)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等其中一种或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证明材料; (7)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8)申报软件企业认定,至少要有一个已登记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也可以同时申报。软件产品登记条件如下: (1)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有: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文档(填写好"双软认定申请表系统"后导出的zip格式的电子数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 (3)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报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4)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应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报请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授权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定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表格及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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