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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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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指外资金融机构在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XX办理注册登记后的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包括下列资料:(一)初次要求在华设立机构的申请者所在国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法规;(二)申请者的章程;(三)申请者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名单及主要名单;(四)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推荐意见;(五)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华业务发展规划;(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上所列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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