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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对于法律上规定刑法刑事处罚人的报告义务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刑法第100条之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刑法学界将该新增条款称之为“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该条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必须是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并不考虑入伍、就业时是否符合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其二,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主体,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_(包括5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的人。如果未成年人虽曾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但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或者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均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方面的未成年人才能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个和你说的还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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