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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留置送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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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而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不会拒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但司法实践中确有无故或借故拒绝签收的现象存在,这时就有必要采取留置送达这一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送达方式,以便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留置送达:送达方式的一种,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 除留置送达外,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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