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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公交企业负责人、驾驶员、乘务员当面接受调查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发出《调查处理通知书》,公交企业负责人接到《调查处理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经营权授予和收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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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的;(二)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未制定营运计划的;(四)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航线)、时间、站点(码头)、班次、车辆(船只)营运的;(五)未执行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票价的;(六)未为驾驶员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的;(七)新增、更新、减少车辆或者船只,临时增加、替换车辆或者船只未按照规定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和《营运证》进行审验的;(九)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十)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十一)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公交企业负责人、驾驶员、乘务员当面接受调查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发出《调查处理通知书》,公交企业负责人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带领被投诉驾驶员、乘务员到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在调查和处理期间,可以根据需要暂扣被投诉车辆《营运证》,暂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驾驶员可以凭暂扣证明继续营运。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男性在60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四)无职业禁忌症;(五)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轮渡船驾驶员除符合本条前款(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内河船舶适任证书》。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人员由公交企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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