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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三)男性在60周岁...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按照固定线路(航线)、站点(码头)和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政府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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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后,可以利用政府预留土地或者单位、个人待建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办理相关招用备案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将出租汽车交由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四)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在岗教育和培训;(五)按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六)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不得覆盖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七)对出租汽车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良好,并使车辆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八)将出租汽车的税控计价器定期送检;(九)履行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性能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特许经营企业名称;(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五)车辆整洁卫生,设施完好,车身广告的位置、图案和车身色彩、标志符合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车身广告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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