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
根据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义务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3人已浏览
2,126人已浏览
351人已浏览
1,2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