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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管辖范围应该如何划分?

2024-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者属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情况,或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或者均被注销城镇户口,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 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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