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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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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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